刘伯华律师亲办案例
张某某诉王某某因网络发贴诽谤引起的名誉权案
来源:刘伯华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11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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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亲属关系,因亲属间矛盾,被告遂在网络上发贴对原告进行诽谤,其中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相当多,内容对原告也多有诽谤之意。后原告找律师咨询,我们告诉他,如果要对这些贴子进行删除,可直接找网站联系,要求删除,如果要进行诉讼,需要进行证据保全,之后再行删除。期间可找公安机关报警,由公安机关介入处理。后原告曾找过区公证处,他们以事务太多这由婉拒。我们建议原告找天津市公证处,此事及时做了证据保全,且原告找相关网站也进行了投诉,有关帖子及时删除,当然后来被告又发帖子,也是由网站应申请删除。 之后,我们代理原告及时起诉,要求“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名誉权侵害,向原告赔礼道歉,赔偿原告经济损失、精神损害抚慰金”。立案后,法院及时送达传票给被告,出人意料的事,虽然被告之前与原告不接触,不接电话,法院的传票被告及时收到,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,他认为应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(他的户口在西南边疆某省某县),法院首先开庭审理了此案的管辖权异议问题,我们认为,虽然被告实际发帖子的地方不明,但按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,“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。”“名誉权案件,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,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。”原告在自己家中发现的这些侵权帖子,这当然属于“侵权结果发生地”,因此原告所在地的法院当然有权审理此案。后原告不服此案,上诉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,但最终此案依法维持原判,原告的利益得到及时保护。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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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刘伯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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